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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序都分11层

发布:2016-07-1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获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两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其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同职工作时间较长应交流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分为11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其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督办:十五级至十级;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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