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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2014-12-10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内蒙古公务员考试网(www.nmggwy.org)获悉:包头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有了个(试行)办法,具体内容为:
  包头市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包头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区科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开展平时考核工作。
  第三条 平时考核工作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平时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的基础作用。
  第四条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记自评与群众评价、领导评价相结合,统一组织与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同时,注重考核公务员在完成重点工作、急难险重任务以及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现实表现。
  第六条 各地区、部门要依据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内容和《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务员考核量化赋分标准(附件1),结合职位工作特点,兼顾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和业务工作标准,分级分类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导向性、可比性和可行性,建立符合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公务员特点的平时考核量化评价体系。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要加大群众满意度在平时考核内容中所占的比重,引入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探索创新服务对象评价手段,着重从公务员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多层面、全方位的考核评价。
  第三章 考核权限
  第八条 各级机关平时考核一般分为两类: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的考核主体为本机关正职领导或其授权的主管副职领导;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主体为所在内设机构正职领导或其授权的主管副职领导。没有内设机构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为所在机关正职领导或主管领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季度为周期开展,在确定职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基础上,由被考核人按月填写《包头市公务员月工作记实表》(附件2),按照季度小结、考核主体考核评价、结果公布等程序进行。
  (一)确定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任务。各级机关将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分解到内设职能部门,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人,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限、标准、数量、质量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二)填写月工作记实。公务员以月记形式,将当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如实记录在月工作记实上,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理由。
  (三)工作小结。公务员每季度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领导交办事项、重要工作等主要情况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填写《包头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附件3)。
  (四)考核主体评价。考核主体审阅公务员月工作记实和季度小结,根据公务员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结合出勤、工作态度等因素,并在机关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按照本机关平时考核量化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公务员进行量化评价打分,在《包头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上签注考核评价意见。考核评价及评分结果由考核主体及时反馈给公务员本人。
  (五)结果公示。平时考核结果要在本机关或单位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与平时考核结果一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评为“好”等次人数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7%以内。
  第十一条 平时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可确定为“好”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确定为“较好”等次;平时考核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不足70分的定为“一般”等次;平时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由考核主体签注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试用期考核和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下派挂职锻炼、借调外单位工作、参加学习培训等因工作需要离开原单位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平时考核可由所赴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原单位确定平时考核等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由所赴单位按公务员职位职责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原单位。
  第十四条 依据《包头市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被问责的公务员,根据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平时考核确定为“一般”或“较差”等次。
  第十五条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受处分的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平时考核不得确定为“较好”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平时考核只写评价意见,不定等次,解除处分后平时考核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结果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前三个季度的平时考核结果应按百分制折合为平时考核得分;第四季度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其结果为年终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按5:5的权重比例合成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均在“较好”等次以上,且至少有一次“好”等次的,年度考核方可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一次“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一般”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对于平时考核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应进行表扬,在职务晋升、进修培训时优先考虑。对于平时考核成绩较低、表现欠佳的公务员,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谈话。
  第十九条 将平时考核工作成效作为确定各地区、单位年度考核评优比例的依据。对于平时考核工作扎实、方法科学、成效明显的地区或单位,年度考核时在15%的基础上增加1-5%的评优比例;对于平时考核走过场、落实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年度考核时在15%的基础上减少1-5%的评优比例。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平时考核确定为“较差”等次不服,可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市直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促进依法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考核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执行情况;
  (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及推行情况;
  (三)平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情况,包括考核指标设置、量化赋分和执行等;
  (四)平时考核程序、办法及实施情况;
  (五)平时考核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平时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运行等
  (六)平时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与公务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及个人奖惩、选拔任用相结合等情况;
  (七)对被考核人因不同意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诉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各级机关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真实、准确,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及个人谈话等方法进行。各级机关应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机关建立自查、信息反馈及全方位的评价监督等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日常和定期督促检查、优秀等次比例奖惩及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不实施平时考核或平时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未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或未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的机关,年度考核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发现在平时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包头市公务员考核评价量化赋分表
  2、包头市公务员月工作记实表
  3、包头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
  4、包头市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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